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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或被弃用,“娃小宗”是谁?

2025-09-16     快消八谈 HaiPress

在进入四季度冲刺年度销量的关头,娃哈哈突然宣布启用新品牌“娃小宗”。近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由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馥莉实际控制的宏胜饮料集团旗下7家公司联合发出一份通知称,为维护“娃哈哈”品牌使用的合规性,公司决定从2026年新的销售年度起,更换使用新品牌“娃小宗”。根据第三方品牌价值评估机构发布的数据,去年娃哈哈品牌价值高达911.87亿元。“娃小宗”浮出水面,宗馥莉这一招能否再造“娃哈哈第二”?

新品牌“娃小宗”

9月12日,网上流出一份“关于开展2026销售年度经销商沟通工作的通知”:自娃哈哈集团创始人离世后,公司一直努力推进解决各项历史相关遗留问题,为维护“娃哈哈”品牌使用的合规性,公司决定从2026年新的销售年度起,更换使用新品牌“娃小宗”。

通知中提到,“娃哈哈”商标的使用出现了问题,“因复杂的历史相关问题不能在近期得到有效的解决,导致公司经营始终暴露在相关法律风险之下。因此,我们不得不做出以上的安排。在现行股权架构下,‘娃哈哈’商标的使用,须获得娃哈哈集团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的落款包括杭州娃哈哈宏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杭州宏胜营销有限公司、拉萨宏胜营销有限公司、杭州恒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迅尔城通商贸有限公司和杭州恒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工商信息,这7家公司均由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饮料集团”)直接或间接实际控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娃小宗”的商标由宏胜饮料集团申请,国标分类5、29、30、32。其商标服务范围不仅涵盖了茶饮料、矿泉水、纯净水、苏打水、果汁饮料、奶制品、植物饮料、咖啡等娃哈哈几乎已有的产品品类,还包括啤酒等未曾触及的新品类。

9月15日,对于上述信息,娃哈哈集团方面相关人士表示不做回应。也有部分经销商表示,可能因为是周末下发,还未收到相关通知。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新品牌能否落地成功,要看宗馥莉的人设以及对不同线市场的布局。另外,建立一个新品牌的成本太高,并且会弱化‘娃哈哈’的品牌效应,由此看来并不是一招好棋”。

股东博弈

众所周知,“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宗馥莉既是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的长女,又是现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为何不能使用“娃哈哈”商标?

多个接近娃哈哈集团内部的人士表示,此次更换商标背后,可能是股东之间的博弈及规避法律风险的多重考量。

娃哈哈集团的股权结构颇为复杂,由三方持股。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上城区”)持股46%,为娃哈哈集团大股东;宗馥莉继承了宗庆后生前所持股份,目前持股为29.4%;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即娃哈哈集团职工持股会)持股24.6%。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宗馥莉持股排在第二,并不具备绝对话语权。

去年7月,宗馥莉就曾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及杭州娃哈哈集团部分股东就宗馥莉自宗庆后董事长离世后对娃哈哈集团经营管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对娃哈哈集团及其持股公司的管理职责”为由请辞。

股东博弈还体现在经营管理层面。去年底,浙江真宗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启力投资有限公司均发生工商信息变动。两家投资公司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均退出股东行列,宗馥莉持股比例均提升至100%;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均从“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独资)”。

在商标归属问题上,股东之间也未达成一致。今年2月,娃哈哈集团官网发布一则声明,“娃哈哈”系列商标共计387件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娃哈哈集团转让至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5月,娃哈哈集团又表示,“因前期娃哈哈商标的转让目前尚处于登记备案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为此我司不排除在近期推出全新的自有品牌,并已为此次转型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

事实上,宏胜饮料集团早在今年2月就注册了“娃小宗”商标,为更换品牌铺垫。5月12日,娃哈哈家园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消息中,首次出现“娃小宗”的身影。

法律风险犹存

自宗馥莉重掌娃哈哈以来,宏胜饮料集团使用“娃哈哈”商标的法律风险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宗馥莉实际控制的宏胜饮料集团,是宗庆后为应对“达娃之争”而设立的体外代工体系,一度承担娃哈哈30%的产品代工,现已形成覆盖食品配料、装备制造、包装印刷的全产业链布局,全国拥有19个生产基地和48家子公司。在股权上,宏胜饮料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并无交集,但在生产经营上深度绑定,多次引发外界的质疑。

去年,因水产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娃哈哈的产品结构对应调整,导致公司出现产能紧张,部分纯净水业务委托今麦郎代加工。北京商报记者通过接近娃哈哈集团人士获取到杭州宏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今麦郎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在第十四项“知识产权”下面,“合同项下加工产品的‘娃哈哈’商标及外包装等是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甲方即杭州宏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属于宏胜饮料集团旗下子公司。据了解,宏胜饮料集团仅作为“娃哈哈”商标及外包装的被授权使用方,并不能再次授权第三人使用商标。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诚冬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宏胜饮料集团的私下授权行为涉嫌违规,未经授权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使用仍需经娃哈哈集团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授权。宏胜饮料虽然是宗馥莉控制的公司,但与娃哈哈集团无直接股权关联,且未获得娃哈哈集团的授权,不能擅自使用”。

刘诚冬进一步表示,“宏胜饮料集团虽然是娃哈哈的代工厂,但授权仅限于生产环节,而非商标使用或转授权。根据《商标法》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需由商标注册人签订书面协议,且被许可人不得自行转授权。宏胜的行为违反了法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均属侵权。宏胜的私下授权构成商标侵权。娃哈哈集团可要求宏胜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经销商明知宏胜无权授权仍使用商标,亦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娃哈哈”商标涉及的使用合规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通过邮件向娃哈哈集团发出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责任编辑:zx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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