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获刑后4年4次怀孕 引发社会广泛讨论!1月5日,网上流传一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公告。公告显示,1990年出生的女子李某在2019年因犯罪被判刑四年八个月,随后四年她四次怀孕,被予以监外执行,此事引发讨论。

1月6日,在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的公告栏上确实贴有这份公告,案号为(2025)0112刑更26号。公告中提到,罪犯李某于1990年11月30日出生。2019年12月3日,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由于李某是怀孕妇女,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此后,李某多次怀孕,每次怀孕后都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直至2025年7月21日被收监执行。2025年8月20日,李某再次提出怀孕申请,经过医学检查确认怀孕状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决定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决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026年1月6日,记者致电公告所留电话,接线人员表示,该公告公示期已经结束,其余情况不便告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孕妇监外执行源自《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时应当收监。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中由监狱或看守所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公安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检察院全程监督;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监外执行的意义在于保障胎儿与婴儿权益,避免监禁对母婴健康的不利影响,体现人道主义。同时,这也能体现司法文明,平衡惩罚与保障,符合国际通行的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提升执行可行性,降低监管难度与医疗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赵良善还解释说,如果怀疑有人通过多次怀孕来逃避刑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防止虚假怀孕证明。情形消失立即收监;发现恶意怀孕,可依法收监或暂停刑期计算。此外,也要核查抚养事实、户籍信息、生育真实性,打击“代孕”、“送养后再孕”等规避刑罚的行为。司法案例中,山西晋城陈红案当事人诈骗获刑五年,四年内连生三子且未实际抚养,经检察监督被收监;四川开江郎某案,因贩毒获刑,两次怀孕规避收监,检察监督后被收监。